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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律师简介
 张修强律师,在临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证号:13713200910856381。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多年积累的社会实践经验,在从事律师行业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代理了多起在临沂地区具有影响性的 更详细
  • 行业:律师
  •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东200米商会大厦14楼1402室
  • 电话:158538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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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张修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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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强奸罪律师15853855056

字体大小: - - lylawyer   发表于 2012-05-02 20:42     阅读(758)   评论(0)     分类:刑事辩护

 临沂强奸罪律师

临沂*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临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临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张修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来,主办刑事案件,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刑事案件(包括为被告人辩护和为被害人代理)数十起,多次参与山东和临沂地区重大刑事要案的辩护工作。专业办理刑事案件,接受全国各地各类刑事案件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和辩护、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全程服务: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各个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和辩护,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一、强奸罪的概念及构成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进行奸淫,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强奸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的常见问题:

(一)如何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答: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标准。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或者被害人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己疾病发作)、来不及反抗(例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迷后强奸)、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例如强奸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但是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因为我国刑法认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的同意在法律上无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为幼女。这里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明确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对方为幼女的情形。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四)“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恶补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五)妇女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主体?
答:一般情况下,都是男性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强迫妇女与之发生性行为,但在实际的生活中,妇女违背男性的意愿与之发生性交的,也未尝不有。但是在刑法上,妇女不能成为本罪的直接、单独正犯,但可能与男子共同实施强奸行为,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六)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
答:如果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到底给行为人定强奸罪,还是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二罪数罪并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 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均视为拐卖妇女情节严重,不再单独定强奸罪。该情形属于刑法的包容犯情形。 

(七)通奸和强奸的区别是什么?
答:1、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八)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规定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答: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九)强奸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强奸被组织的妇女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强奸被组织的妇女,以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十一)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怎样定罪?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

(十二)与女精神病患者或者女痴呆症患者(白痴、痴愚、愚鲁)发生性行为应如何定罪?
答:如果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女痴呆症患者(白痴、痴愚、愚鲁)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有无反抗,均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论处。

(十三)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习性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答:男青少年与染有淫乱习性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13条的规定不认定犯罪。

(十四)先将被害妇女杀死,然后奸尸的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先将被害妇女杀死,然后奸尸的,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十五)怎样认定强奸罪?
答: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十六)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答:“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十七)什么才算是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无效死亡的。

(十八)强奸过程中,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如何定罪?
答: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十九)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答: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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